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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特大假冒日化公司注册商标案 四人获刑

2015-07-24     编辑:巧巧日化信息部
   经依法审理查明,2012年8月,被告人权某良通过其亲戚罗某生租到唐某春位于龙南县龙腾新村338号的一栋楼房,并以罗某生的名义于同年9月25日登记成立“龙南县海良塑料制品厂”,同时权某良出资40万元,被告人谢某林出资10万元,合伙经营。同年10月份开始,被告人权某良伙同谢某林购买生产设备及原材料,未经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、宝洁有限公司、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,购买、使用其假冒注册商标,擅自生产、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品牌洗发水、沐浴露塑料瓶或成品,销往广东等地。
   2013年6月10日,被告人陈某辉注资加入该团伙,参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;把“龙南县海良塑料制品厂”更名为“龙南县海辉塑料制品厂”;合伙人和资产规模,以权某良、谢某林原资料折价100万元,权某良占其中资产80万元为三股,负责日常经营和生产并担当出纳;谢某林占其中资产20万元为一股,负责生产和进出库产品,陈某辉投资25万元占一股,负责财务、外围联系。
   被告人罗某芳系权某良妻子,在厂里上班贴标、印丝、贴条码、装箱和打杂,领取每月2500元工资,使用其在农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收取货款。截止2014年10月28日,四被告人销售收入348.573万元,其中2013年6月10日至2014年10月共销售收入336.706万元。2014年10月28日,龙南县公安局将“龙南县海辉塑料制品厂”予以查封,依法扣押四被告人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和商品,把四被告人抓获归案。其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品价值97.9916万元。
   法院认为,四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鉴于权某良、谢某林、陈某辉系主犯、罗某芳系从犯、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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